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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不該漠視老年人的誤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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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臺州城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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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9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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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不該漠視老年人的誤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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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逐漸步入老齡化社會,國家愈來愈重視對老年人的權益保障問題,國家和地方在立法層面都在跟進,但是老年人在其人身遭受損害后的誤工損失賠償問題似乎一直被人漠視,筆者以為這個問題實際上屬于老年人的勞動權益保障問題。在很多人的傳統觀念里,60歲是我國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齡,60歲以上的退休老年人就該待在家里享受天倫之樂,沒有必要再出去工作,所以60歲以上的老年人在人身權益受到侵害后主張誤工損失賠償,一般情況下都不能得到保險公司、交警部門或者法院支持,除非受傷害的老年人有證據證明其受傷時還在工作,確有誤工損失產生,他們才會考慮給予老年人適當的誤工損失賠償。多年來,筆者一直從事法律援助工作,在法律援助工作窗口,經常接觸到老年人在人身權益遭受侵害后主張誤工損失賠償時遇到或大或小的難題。現摘錄幾個案例,供大家探討。
案例一:徐老漢今年68歲,在一家生產汽車零部件企業上班。2017年1月10日,徐老漢在工作中被液壓升降機上倒下的貨物砸傷,全身多處骨折,神經損傷。傷愈后,法醫鑒定為十級傷殘。因為徐老漢已經60歲以上,過了退休年齡,其與企業之間不可能構成勞動關系,所以只能按勞務關系處理,徐老漢的損傷在性質上不屬于工傷,徐老漢自然享受不到工傷保險待遇。因為賠償問題協商不下,徐老漢將企業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按雇員人身損害賠償處理。在誤工損失賠償方面,開始的時候企業表現還算好,每月發給徐老漢1660元的生活費,但時間一長,企業就不發了。據徐老漢講,企業總共只給他發了6個月的生活費,合計9960元。起訴時,徐老漢提出要按其與企業約定的月基本工資2880元計算誤工費。法院受理該案后,進行庭前調解,幾番工作做下來,企業一方表示可以接受徐老漢一方關于按基本工資結算誤工費的要求。
案例二: 2017年1月,孫老漢受他人雇用到一造船碼頭為一艘正在建造的海船艙底灌注混凝土,時年66歲。2017年7月17日,孫老漢與其他兩名小工一起在船艙底干活的時候,被水泥泵廠輸送管末端的皮管拌倒,頭部受重傷,54天后死亡。孫老漢家屬以雇主及船舶所有人為被告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孫老漢家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合計665369.38元。由于該案案情比較復雜,賠償項目爭議也很大,筆者在這里就不再詳細展開,只對孫老漢家屬主張的誤工費一事說道幾句。孫老漢家屬在起訴時提出8343元的誤工費,理由是孫老漢平時在自己所在村從事垃圾清運及打零工等工作,有一定收入,這次又是在工作中受傷,傷后54天死亡,所以應當計算誤工費,而兩被告均認為孫老漢受傷時已經超過60歲,沒有固定工作,平時打零工,根本沒有固定收入,不應當計算誤工費。海事法院判決認為孫老漢在村里從事垃圾清運,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村委會已經為其家屬出具了相關證明,故酌情確定孫老漢的誤工費為6480元。
上述兩個案例中的徐老漢本人和孫老漢的家屬在主張誤工費賠償請求方面還算順利,其主要原因是該兩人均在工作中受傷,受傷后不能繼續工作,誤工損失確實存在,這個情況與下面兩個案例中因交通事故受傷的張老漢和邱老漢有所不同,張老漢和邱老漢在索賠誤工費上就不是那么順心了。
案例三:張老漢今年七十有三,年紀雖然不小了,但身體很健朗,老漢家里有2畝多承包田,一半種葡萄,一半種桑葚,一年下來少說也有2萬余元的收入,自給自足不成問題。在農村,像張老漢這樣已過“古稀”之年,還能親身勞動,有收入,不向子女要贍養費,實屬難得。去年11月份,張老漢騎著電動車到菜市場買菜回來,在路上與一輛轎車發生碰撞,張老漢的四根肋骨斷了,住進醫院。出院后,張老漢來到交警隊處理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轎車一方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老漢一方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在處理損害賠償問題上,雙方對張老漢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分歧不大,但在誤工費上爭執不下。對轎車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認為60歲以上的人不應當計算誤工費,處理事故的交警也對張老漢說不支持60歲以上的人主張誤工費。張老漢急了,他說自己長年在地里干活,現在受傷了,幾個月都下不了地,根本沒法干活,明明有誤工損失,怎么就不能計算誤工費?后來陪同張老漢去交警部門調解的法律援助律師做轎車駕駛員工作,該駕駛員最終同意在保險理賠費用以外自愿補償給張老漢3000元的誤工損失,張老漢才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字。
案例四:邱老漢今年65歲,在漁船上工作。去年7月份,正是伏季休漁期,邱老漢騎著電動車在道路上直行,一輛轎車從邱老漢左側超過去后即右拐,結果剮蹭到邱老漢的電動車,邱老漢連人帶車倒地,左膝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肇事轎車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邱老漢一方不負事故責任。在交警隊調解的時候,保險公司理賠員說邱老漢已經60歲以上,不能計算誤工費。邱老漢亮出自己的船員證和出海船民證,說自己雖然已經60多歲了,但一直在漁船上工作,交通事故造成其左膝受傷,好幾個月不能正常走路,根本無法出去工作,誤工情況客觀存在,肇事方應當賠償其誤工損失。后因雙方意見不一,交警部門無法繼續調解,建議雙方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無奈之下,邱老漢只得到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在法援律師幫助下,邱老漢將駕駛員和保險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據邱老漢講,他的船員證和出海船民證都是真的,漁船也是他自己的,只是掛靠在某漁業公司名下。漁船出海作業,都是由邱老漢自己安排,漁業公司根本不管這些,也不會給邱老漢發工資。案子到了法院后,法院要求邱老漢提供勞資方面的證據,證明其有實際誤工損失產生。很顯然,邱老漢提供不出這方面的證據。按照慣例,法院在開庭前先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保險公司理賠員堅持認為邱老漢年齡超過60歲,就不能考慮賠償誤工費。想不到主持調解的法官也說交通事故賠償中對于60歲以上的人一般也不支持賠償誤工費,除非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事故發生時該當事人有工作,交通事故造成的誤工損失實際存在,法院才會考慮。主辦法官把邱老漢叫到隔壁房間,開始做邱老漢的工作,勸其放棄有關誤工費的賠償請求。法官說邱老漢在漁船工作,事故發生時正好是休漁期,邱老漢不用出海,實際上也沒有什么誤工損失。一開始,邱老漢不同意,說三個月休漁期也可以出去打工嘛,受傷后誤工損失是肯定存在的。代理該案的法援律師見雙方僵在那里,事情一時無法解決,就根據以往經驗提出是否考慮由肇事駕駛員個人適當補償邱老漢部分誤工損失,補償的費用不計入保險理賠范圍,由駕駛員個人負擔。法官表示工作難做,但可以試一試。幾個回合下來,駕駛員終于同意給予邱老漢2300元的經濟補償,他之所以不愿多給,主要是因為他的車輛已經全保,理應由保險公司全賠,他不應當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再說,他的經濟條件也不好,家里有兩個小孩,負擔比較重,拿不出更多的錢。面對現實,邱老漢只得接受這個不太滿意的調解結果,案件最終以調解結案。
上述四個案例僅是筆者遇到的諸多案件中不起眼的幾個小案子而已,但在討論老年人的誤工費賠償方面非常有意義,所以把它們曬出來,供大家討論。有意思的是,筆者注意到有勞動能力的老年人在工作中受傷,其主張誤工費的請求往往容易得到對方當事人的肯定,也容易得到法院支持,而交通事故中受傷害的老年人,其誤工費就沒有那么容易得到對方當事人或者法院的認可。在訴訟中,法院一般都會要求主張誤工費的老年人必須提供實際產生誤工損失的證據,否則該項訴求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撫卷沉思,筆者認為有必要為維護老年人的勞動權益再吶喊幾聲,愿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呼吁各方尊重老年人的勞動權利,支持有勞動能力的老年人在其人身權益遭受侵害后向侵害人主張誤工損失的賠償訴求。
關于誤工損失的賠償請求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均有明確規定。至于誤工費怎么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是這樣規定的:“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從上述規定看,受害人即使沒有固定收入,侵害人也應當賠償受害人因誤工減少的損失,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沒有關于60歲以上的老年人遭受人身損害后不可以主張誤工損失賠償或者一般情況下不予支持誤工損失賠償請求的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291頁中有這樣的表述:“誤工費的賠償應當以有勞動能力人為限。如受害人為無勞動能力人,誤工費的損失就沒有考慮的必要了……對具有勞動能力的無收入人員進行誤工費的賠償,符合公平的價值觀。”據此,筆者理解60歲以上有勞動能力的人在遭受人身損害后計算賠償金時應當考慮誤工損失,不僅退休后返聘人員因人身權益遭受侵害造成誤工損失應當計算誤工費,而且沒有固定收入但有勞動能力的人因人身權益遭受侵害造成誤工損失也應當計算誤工費。舉個例子,六、七十歲的老人盡管沒有出去工作,但他(她)可以在家幫助自己的子女照看孩子,做做家務,家里就不需要雇請保姆,可是家里老年人一旦受傷,就沒法由其照看小孩,小孩的父母不得不分身照顧自己的孩子,日常家務也得親力親為,有些家庭甚至不得不雇請保姆。對于一個家庭來說,這種情況難道還不算是誤工損失嗎?所以,筆者以為誤工損失的賠償請求人應當涵蓋60歲以上的老年人群。
另外,從我國法律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年限上也可以推斷出60歲以上的人在計算人身損害賠償金時應當考慮誤工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有關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第314頁是這樣說的:“本司法解釋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對賠償權利人收入損失的賠償。”因此,筆者理解一個60歲的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后,其未來的收入損失賠償金可以計算至80歲。那么問題來了,既然殘疾賠償金可以計算至80歲,那60歲以上的人在計算人身損害賠償金時為什么就不能計算誤工損失呢?像案例三中的張老漢和案例四中的邱老漢那樣的老農民、老漁民,長年在田里干活,在海里捕魚,一旦遭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他們為什么就不能主張誤工費呢?如果非要說只有在當事人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60歲以上的人在遭受人身損害后存在誤工損失的情況,才可以考慮支持誤工損失的賠償訴求,那就苦了那些老農民、老漁民,因為他們根本就沒有正式的工作單位,開不出證明。考慮到臺州目前正在創建“無證明”城市活動,筆者建議可將該活動擴展到司法領域,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如果法律沒有要求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明的,法院就不應該要求當事人提供,更不能將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明的情況當成是當事人舉證不能的表現。在對待60歲以上老年人主張誤工費的問題上,筆者以為應當以老年人具有勞動能力為普遍支持原則,喪失勞動能力為例外原則,在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法官應當自由裁量,酌情考慮給予老年人適當誤工費。
此外,考慮到我國目前正在推行延遲退休年齡政策,準備將職工退休年齡分階段逐步推遲到65周歲。在這樣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在理賠時還要堅持對60歲以上的人不考慮誤工費,交警部門和法院不支持60歲以上的人主張誤工費,就顯得不合時宜。
本文僅是筆者一家之言,不當之處,敬請讀者批評指正。
椒江區法律援助中心 張秀紅
來源:臺州司法
作者:
王者歸來
時間:
2019-9-23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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