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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我的法援故事第520輯——分文未拿換來三年三的刑期,冤嗎? [打印本頁]
作者: 臺州城市網 時間: 2020-3-12 15:45
標題: 我的法援故事第520輯——分文未拿換來三年三的刑期,冤嗎?
來自被告人及其家屬的疑問
律師,如果我有分到錢,坐牢也就認了;但是我一分錢都沒有拿到,最后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刑期,我真的很冤枉!
律師,我老公就是倒霉,才會碰到這樣的事情。
案件詳情
被告人應某某與羅某某等人系同村好友。2014年年底,羅某某等人提出利用春節期間開個場子,并邀請被告人應某某一起加入,同時給予一份子作為分紅。被告人應某某因無事可做,且本身也有賭博的習慣,便欣然同意。賭場是在2015年初一由羅某某等人選定地址,并邀請眾多人員參與娛樂賭博,被告人應某某負責料理和抽頭。到了初三,隔壁同時一起開設的賭場便被公安民警給查獲。但是羅某某等人并沒有及時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性,為了逃避公安的檢查,反而選擇了更加隱蔽的地點繼續開設賭場。此時的被告人應某某也繼續在賭場內抽頭旺場。到了初七,羅某某等人提到公安民警初八就要上班了,場子就停掉了。在賭場開設的七天時間內,每天抽頭獲利超過一萬元,被告人應某某本以為能夠在賭博的娛樂之外能分到幾千元作為分紅,豈料合伙人中的王某某因與其他股東鬧起矛盾,便帶著賭場的全部獲利離開了臺州。最終,被告人應某某并沒有因此收到任何分紅,此事便無疾而終。本以為2015年春節的那一場小插曲就此了結,殊不知隨著羅某某等人涉嫌套路貸、涉黑等違法犯罪行為被公安查獲之后,被告人應某某開設賭場的行為也進入了公安調查的視線范圍內,并將當時參與的人員一舉抓獲。
案件承辦
接到路橋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時,該案件已經進入一審階段,我立即前往法院閱卷,發現被告人應某某直到在第六份訊問筆錄中才開始承認自己有參與該賭場經營,便知被告人應某某是知道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只是認為公安沒有掌握相關證據,只要抵死不認他開設賭場的行為就可以逃避法律的懲罰。隨后,我便前往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當我告訴他2015年他開設賭場的行為將有可能換來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懲罰的時候,應某某隨即提出疑問“我沒有分到一分錢啊,為什么法律會判的那么重?”后我就相關開設賭場罪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向被告人做了詳細的解釋。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并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因此只要應某某參與賭場的經營,并作為可以分紅一份的股東,即便其沒有任何獲利,也要就整個賭場所有抽頭獲利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根據開設賭場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要組織三人以上參與賭博,抽頭獲利超過五萬元以上,就是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會見結束后,我便與被告人應某某的妻子聯系上,她對被告人應某某2015年參與賭場經營的行為是知情的,但是她也對于老公的行為卻也是沒有任何違法性的認識,一再表示當時并沒有分到錢,為什么公安還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于是我再次向被告人家屬解釋了相關開設賭場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
判決及警示
經法院判決,被告人應某某因開設賭場,被判決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判決后,被告人的妻子向我傳達,她始終覺得老公當時的行為換來如此巨大的懲罰,是她始終不能接受的,如果被告人想要上訴,她也支持。但是當我向被告人轉達他妻子的意思的時候,被告人應某某卻說,他想明白了,也知道了自己當時行為違法性,愿意接受法律的懲罰,也希望妻子在他服刑期間能夠照顧好家庭,等他改造出獄。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開設賭博是屬于行為犯,無論開設賭場后有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都會構成開設賭場罪,可追究刑事責任。也許,在很多不懂法的人的認識中,只有獲利了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只有獲利了才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法律是嚴肅的,是公平的,有些行為一旦做了,即便沒有獲利,甚至虧本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路橋區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英勝律師事務所 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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