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姐妹簽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并經公證,后又以其他理由向公證處提交撤回聲明,且拒不協助兄弟辦理過戶手續,兄妹三人鬧上了法庭。近日,臨海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繼承權糾紛案。
兄妹三人陳一、陳二、陳三(均為化名),都居住在臨海古城街道。此前,一家人和睦相處。2012年5月,母親去世。2016年7月,父親去世,留下了一套面積不大的老房子,按兒子陳一起訴稱房子當時價值為20萬元。2016年11月,兄妹三人就該遺產繼承事項簽署了聲明書,并在臨海市公證處進行公證,女兒陳二、陳三以書面形式聲明自愿放棄對其父母房產的繼承權,公證材料載明“沒有遺囑”。
不料當年12月,陳二、陳三就到公證處要求撤回放棄繼承權的決定。據她們稱,之前放棄繼承權是私下有約定的,房產實際價值約有五六十萬元,最終按45萬元折算,由陳一先向她們各支付15萬元,但他一直未履行該約定。5天后,二人又以發現母親曾留下遺囑為由,向公證處提交“要求撤回聲明”。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兩女兒陳二、陳三作出了放棄繼承權的書面表示,又先后以存在口頭約定和母親遺囑的理由,拒不協助辦理過戶缺乏依據,最終判決房子歸陳一所有,陳二、陳三一個月內協助辦理過戶。
轉載自臺州日報 記者顏敏丹 通訊員王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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