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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我的法援故事第780輯——是誰動了我的生育津貼? [打印本頁]

作者: 臺州城市網    時間: 2022-7-4 15:28
標題: 我的法援故事第780輯——是誰動了我的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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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自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以來,歷經十余年,我國現今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以保障公民在特定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生育保險正是其中之一。按理說,生育保險待遇只需依法申報即可,可是一位95后的寶媽卻碰到了難題。
  自己明明有社保,生育津貼卻領不了
  寶媽許某是溫嶺市某文化藝術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2020年1月應聘到該公司處實習,后于同年7月取得大學畢業證書后正式上班,工作崗位為輔導教師,當時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工資為每月3000元,轉正后為每月4200元,課時費另外計算。工作期間,許某懷孕并于2021年8月底自然分娩一嬰兒。產假結束后,許某想要領取生育津貼,但是在社保中心辦理手續時卻被告知,其社保于2021年2月出現斷檔,因社保未連續繳滿10個月,許某無法享受生育津貼待遇。許某認為,按照法律規定自己本來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但是由于公司的行為導致其無法享受,這個損失應該由公司來承擔,據此許某多次找到公司相關負責人協商解決,協商無果后也曾求助于勞動部門,但是苦于對方消極應對,事情一直未能得到解決。
  2022年3月24日,在勞動部門的指引下,許某向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希望借助律師的幫助,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中心經過審查、審批,決定給予許某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左源律師事務所潘偉娜律師辦理此案。
  案情復雜,勞動仲裁或面臨較大風險
  接受指派后,承辦律師便立即投入到相關的準備工作中。在接待受援人的過程中,承辦律師了解到,其主要訴求就是想要拿到產假工資,但是由于其缺乏保存證據的意識,案件存在較大的訴訟風險:首先,受援人現有用于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僅有部分微信聊天記錄及未經公司方蓋章確認的工資條,且大部分微信聊天記錄的對象只是公司的管理人員,而非法定代表人;其次,經查詢許某的社保是由公司委托第三方,以第三方公司名義繳納的,因此社保憑證無法用于證明許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承辦律師將上述風險告知了受援人,在與受援人充分溝通后,及時為其調取、整理證據材料并代擬申請書,向溫嶺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通過承辦律師的努力,經仲裁庭主持,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所建立的勞動關系解除;被申請人溫嶺市某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支付給許某人民幣15000元,逾期未支付的按18000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雙方當事人就建立勞動關系期間所引發的勞動爭議至此了結。后因公司方未履行調解協議,在承辦律師的幫助下,許某向市人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拖欠產假工資?違法!掛靠社保關系,違法!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五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但是,對于許某這樣因為社保斷繳導致不符合領取生育津貼條件的,應該如何處理呢?2012年國務院公布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因此,公司方應該足額支付許某產假期間的工資,否則其行為是違法的。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實務中,有些公司或為了規避責任,或為了簡化手續,往往會通過代理公司的名義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即社保代理。然而,這一行為與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是背道而馳的,不僅要支付額外的代理費用,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還要“自掏腰包”承擔工傷、養老等賠償責任。
  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左源律師事務所 潘偉娜
  來源:臺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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