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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來了!椒江拆遷補償和房票安置新政策!附:房票安置單價 [打印本頁]

作者: 臺州城市網    時間: 2024-10-19 09:27
標題: 來了!椒江拆遷補償和房票安置新政策!附:房票安置單價
房屋征收補償和房票安置,新政策即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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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0月15日),椒江區人民政府網對外公布《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臺州市椒江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臺州市椒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兩個新政策,將于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一起來了解下~

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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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椒江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

實施辦法(試行)
一、總則
(一)為進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拓寬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渠道,根據《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臺州市區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實施意見》(臺政發〔2016〕34號)、《臺州市椒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椒政辦發〔2024〕39號)、《關于推進臺州市椒江區農民住宅公寓化建設的補充意見》(椒政發〔2015〕66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二)本實施辦法所稱的房票,是指在本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和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時,由征收人出具給被征收人用于購置商品房的記名憑證,憑證中載明的房票安置補償金額為房票票面價值。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通過使用房票購置商品房來解決安置的方式。
(三)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住宅用房、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和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集體土地上住宅用房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四)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區房票監督管理、政策解釋、房源保障、房地產開發企業日常管理等相關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房屋征收實施項目的房票發放、拆分、指定使用、結算等工作;房屋征收出資單位負責房票資金保障等工作;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區稅務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順利開展。
二、房票安置程序及房票價值構成
(一)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票安置協議并按期騰房后,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出具房票。
(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立房票安置樓盤目錄庫(以下簡稱樓盤庫)并實行動態調整。樓盤庫為現房和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期房。
(三)房票可用于購買樓盤庫中的住宅用房、商業用房、辦公用房,也可以用于購買政府(含區級國有平臺企業)提供的住宅用房、商業用房、辦公用房。房票時限自房票出具之日開始計算,使用期限為五年。房票實行實名制,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必須與房票記載人或房票指定使用人一致。
(四)國有土地上住宅用房、商業用房、辦公用房房票價值包括下列內容:
1、被征收房屋基礎補償金;
2、貨幣補償獎勵;
3、房票補貼。
被征收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者未按期騰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不得享受房票補貼。
(五)國有土地上住宅用房被征收房屋基礎補償金,具體包括下列款項:
1.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
2.室內裝修補償費;
3.搬遷費;
4.十二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5.按時簽騰獎勵。
(六)國有土地上商業用房、辦公用房被征收房屋基礎補償金,具體包括下列款項:
1.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
2.室內裝修補償費;
3.搬遷費;
4.停產停業補助費;
5.按時簽騰獎勵。
(七)國有土地上住宅用房貨幣補償獎勵標準分三類情形:
1.立地平房獎勵為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5%
2.立地二層房屋獎勵為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
3.立地三層<含三層>以上房屋及單元式住宅獎勵為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5%。
國有土地上商業用房、辦公用房貨幣補償獎勵標準為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0%
(八)國有土地上住宅用房房票補貼,為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20%的補貼金額。
國有土地上商業用房、辦公用房房票補貼,為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2%的補貼金額。
國有土地上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按期簽約并按期騰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在房票開具后180日內使用房票的,可另行享受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8%的購房獎勵;房票開具后第181日至第360日內使用的,另行享受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5%的購房獎勵。
(九)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實施房票安置的,根據“符合審批條件的一間宅基地置換一套公寓式住宅”的原則,按每套130平方米加一個小型汽車停車位計算,實行“一戶一計算”發放房票。
集體土地征收的房票價值=安置單價×130平方米+車位補助+房票補貼,車位補助9萬元/個,物業專項維修基金包含在房票總價內。
房票補貼=(安置單價×130平方米+車位補助)×2%。
集體土地房票安置單價詳見附件1,安置單價根據市場實際進行動態調整。
十)對選擇房票安置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從房票出具之日起一次性給予十二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國有土地上住宅用房征收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按照《臺州市椒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椒政辦發〔2024〕39號)有關規定執行。
集體土地上住宅用房征收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按照《臺州市椒江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椒政辦發〔2017〕46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房票拆分及指定轉讓
(一)被征收人可以根據使用需要在房票有效期限內申請拆分房票金額。拆分后的房票每張票面金額不得小于50萬元,拆分后的多張房票可以在多個商品房開發項目購房,但同一張房票不得在多個商品房開發項目購房。拆分后的房票購房獎勵有效期、使用期限與拆分前一致,不重新計算有效期限,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收回原發放的房票。房票拆分使用的,國有土地上住宅用房購房獎勵按拆分后票面金額比例分配。
集體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已有產權住宅用房的,在保障其自身基本住房需求后,允許拆分房票。
(二)被征收人需指定使用人的,應當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且只能指定1次。被征收人在房票票面總金額內指定使用人。指定使用人由被征收人指定,指定使用人不得再次指定他人。
集體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已有產權住宅用房的,在保障其自身基本住房需求后,允許指定使用人。
(三)同一被征收人持有未經指定使用的多張房票,可以合并使用購買同一套商品房。
被征收人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持有未經指定使用的多張房票,可以合并使用購買同一套商品房。
經指定使用的房票,一張房票只能購買一套商品房。
四、房票結算
(一)被征收人須用房票實名購買商品房,當購買價值超過房票價值,其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與商品房開發企業自行結算。
被征收人購房總價小于房票價值,房票剩余價值不予兌現。
國有土地上住宅用房征收的被征收人逾期未使用房票的不得享受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20%的房票補貼,扣除房票補貼后,房票可繼續使用。
國有土地上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征收的被征收人逾期未使用房票的,不得享受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2%的房票補貼,扣除房票補貼后,房票可繼續使用。
集體土地上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逾期未使用房票的不得享受房票補貼,扣除房票補貼后,房票可繼續使用。
(二)商品房開發企業與被征收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商品房開發企業憑被征收人提供的房票、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開具的銷售發票等相關資料,與征收實施單位結算。結算完畢時,由征收實施單位收回房票。
(三)征收實施單位審查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票等資料,符合購房獎勵條件的,購房獎勵金額納入商品房結算金額,由征收實施單位與商品房開發企業一并結算,不再兌現給房票記載人或房票指定使用人。
(四)列入樓盤庫的商品房開發企業,須和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房票安置結算協議,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商品房開發企業不得對列入樓盤庫的商品房隨意漲價和捂盤,不限制購買套數、不限制購買面積。
(五)被征收人購買期房的,在簽訂購房合同后,征收實施單位向商品房開發企業支付房票價值50%的款項,商品房結頂后支付房票價值45%的款項,商品房交付使用并開具正式發票,再支付房票價值5%的款項。
被征收人購買現房的,在簽訂購房合同后,征收實施單位向商品房開發企業支付房票價值95%的款項,商品房交付使用并開具正式發票,再支付房票價值5%的款項。
房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購買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支付尾款時與商品房開發企業同期結算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8%的購房獎勵;房票開具之日后第181日至第360日內購買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支付尾款時與商品房開發企業同期結算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5%的購房獎勵。
五、其他事項
(一)憑房票購買的預售商品房,由住建部門直接予以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
(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實施房票安置的,通過房票安置節約的土地由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各有關街道辦事處進行核減,其核減的安置用地不享受征地補償相關政策。
六、附則
(一)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的區塊按照《臺州市椒江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椒政辦發〔2023〕66號)執行。集體土地上房屋確需房票安置的,由項目實施單位報區人民政府審批通過后,可參照本辦法施行。
(二)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臺州市椒江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椒政辦發〔2023〕66號)同時廢止。
附件:1.椒江區集體土地房票安置單價表
2.臺州市椒江區集體土地房票安置單價范圍圖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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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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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一、總則(一)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三)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四)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統稱房屋征收部門)為本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財政、稅務、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五)區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區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征收決定
(一)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房屋征收申請,提出擬征收房屋范圍、說明符合公共利益具體情形。區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證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發展和改革部門還應當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區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認為房屋征收項目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報區人民政府研究審批。區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根據規劃用地范圍和房屋實際狀況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二)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區房屋征收部門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三)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四)區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對于未經產權登記和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認定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薄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五)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區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被征收人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六)國有土地上房屋需要征收的應當報請區人民政府研究討論,并依法作出征收決定。征收決定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內予以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七)被征收人對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評估
(一)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采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十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參加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參加,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過半數選票。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公證費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選定或者確定后,由區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結合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成新、層次、朝向以及土地使用權等因素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值。被征收單元式住宅房屋層次差價率、被征收住宅房屋朝向差價率、產權調換高層住宅層次差價率、產權調換房屋朝向差價率根據區塊實際在征收補償方案中另行制定。
(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委托評估范圍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復核評估不收取費用。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書面申請鑒定。
四、補償與獎勵
(一)征收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其房屋結構分別給予產權調換。征收立地平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1.5的比例進行產權調換。征收立地二層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1.35的比例進行產權調換。征收立地三層(含三層)以上及單元式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1.2的比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根據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照比例進行計算后,向最接近的套型上靠確定。
(二)產權調換住宅房屋面積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格與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計算、結算差價;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安置比例部分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格的60%計算、結算;超出以上面積部分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格計算、結算。
(三)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立地平房給予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25%的獎勵;立地二層房屋給予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20%的獎勵;立地三層(含三層)以上及單元式住宅房屋給予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15%的獎勵。
(四)征收住宅立地平房,同時給予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30%的補助;征收住宅立地二層房屋,同時給予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10%的補助。
(五)征收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區房屋征收部門對其予以貨幣補償
(六)征收非住宅用房,區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其房屋性質分別給予補償。征收商業用房、辦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10%的獎勵。征收工業用房、倉儲用房、交通用房等其他非住宅房屋的,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可以結合企業產業實際情況異地安排。征收國有產權的學校、醫院、敬老院、幼兒園、影劇院、居委會等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實行貨幣補償。確需重建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其原性質予以重建。
(七)征收未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同意改變為商業用途的合法住宅用房,按照下列方式補償:1.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為商業用途并以商業用途延續使用至征收公告發布之日,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的正面朝街的底層房屋,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申請,經區房屋征收部門同意,按照商業用房評估價值的10%扣減土地收益金后,由區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商業用途進行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2.1990年4月1日后未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改變為商業用途的合法住宅用房,按照改變用途前的房屋性質進行補償,但在征收公告發布之前已改變用途至今滿二年(含二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正面朝街的底層房屋,除對其按原性質進行補償外,可以再按改變用途后的房屋評估價值與改變用途前的房屋評估價值差價的50%給予補助,改變用途后的房屋面積按底層實際使用面積確認。3.臨時用房、附屬用房改變用途的,按照改變用途前的房屋性質補償。
(八)征收除住宅用房外其他未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同意改變用途的合法建筑,按照下列方式補償:1.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至征收公告發布之日的,按照改變后的用途確定,同時扣除被征收人應當補交的土地收益金。2.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屋用途認定。
(九)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區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再次支付搬遷費(搬遷補助費補償標準詳見附件)。
(十)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二十四個月;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為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三十六個月。
(十一)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在過渡期限內自行過渡,區房屋征收部門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詳見附件)。區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個人住宅時,被征收人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計算自其搬遷之月起至產權調換房屋可交付使用后六個月止。在過渡期限內未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月支付兩倍臨時安置補助費,交付后的六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按過渡期限內標準支付。
(十二)征收非住宅用房造成停產停業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給予停產停業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助費補償標準詳見附件)。
(十三)城市房屋征收涉及公共設施或各種管線遷移的,由原所有人按照規定期限自行遷移,所需遷移費用,由區房屋征收部門給予補償。
(十四)被征收人在接到簽約通知后,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80元給予獎勵;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搬遷并經區房屋征收部門驗收合格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80元給予獎勵。
五、補償協議
(一)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前款規定的簽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三)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六、法律責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七、附則
(一)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按照原規定執行。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執行。
(二)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臺州市椒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椒政辦發〔2017〕45號)、《臺州市椒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貨幣補償補充意見》(椒政辦發〔2022〕75號)、《臺州市椒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貨幣補償補充意見》(椒政辦發〔2023〕67號)同時廢止。
附件:房屋征收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產停業補助費補償標準 附件  房屋征收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產停業補助費補償標準
一、搬遷補助費
住宅用房、商業用房、辦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計算,搬遷補助費每戶不低于1000元。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再次支付搬遷補助費。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計算,生產性用房的機器設備搬遷費用另按評估補助。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單元式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5元計算。立地式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2元計算。辦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2元計算。商業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3.0‰每月每平方米計算。
三、停產停業補助費
征收工業用房、倉儲用房、交通用房等其他非住宅用房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及合法房屋評估總價值的8%一次性補助(含臨時安置補助費)。征收商業用房、辦公用房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評估價值的5%一次性補助。抄送:區委各部門,人大常委會、政協辦公室,人武部,法院,檢察院。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11日印發

來源:椒江區人民政府網、阿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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