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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我的法援故事第1012輯——“自導自演”騙理賠,小聰明終釀大禍 [打印本頁]
作者: 臺州城市網 時間: 2024-11-20 14:26
標題: 我的法援故事第1012輯——“自導自演”騙理賠,小聰明終釀大禍
2023年7月,天臺縣法律援助中心坦頭法律援助站接待了一位滿臉愁容的咨詢者,值班律師浙江隋梅律師事務所裘佳佳律師接待并提供了法律咨詢服務。經詢問,咨詢者王某陳述配偶陳某因涉嫌“保險詐騙罪”被某地公安機關立案。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騙取保險金
原來,2022年,陳某看著已經開了八年的某廠牌轎車,自己平日較少保養,車頭車身到處大傷小傷,車況一直也不好,經常出問題,維修價值不高,換車又是大筆開支,怎么辦呢?正當陳某苦惱時,一日,陳某跟開修理廠的朋友黃某聚餐時聽聞黃某談起自己修理廠的車輛因交通事故獲得高額賠償,便萌生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騙取保險金的想法。
過了幾日,陳某轎車前右燈壞了,便找到朋友黃某。黃某檢查后,估算換車燈需花費1萬多元。為了幫陳某節省維修費用,黃某動起了“歪心思”,提議“在路上故意碰撞,輕輕抵一下,通過報保險賠付修車”,兩人一拍即合。幾天后,黃某等人將該轎車和一輛面包車開至一無監控路段的岔路口,在停好面包車后,黃某駕駛陳某的轎車從路口處撞向面包車,并將事故現場拍照報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這起偽造的交通事故經保險理賠程序,最終獲得保險賠償金2.6萬元。
嘗到“甜頭”后,陳某一發不可收拾。2023年他再次駕駛車輛,故意剮蹭大貨車,偽造交通事故獲賠3.27萬元;2023年6月,他駕駛名下車輛至水溝中,偽造交通事故騙取保險賠償金1.8萬元……經警方查證,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陳某利用名下車輛以剮蹭、碰撞等方式“自導自演”,偽造5起交通事故,騙取保險公司保險賠付金共9.8萬余元。
陳某與黃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進行保險詐騙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
法援提醒
近年來,詐騙手段層出不窮。現實生活中很多人以為“詐騙”是需要多么心思縝密的謀劃,是在緬甸詐騙集團才會涉及的犯罪行為。殊不知,日常中很多“貪點小便宜”的想法付諸行動也觸碰到了刑事犯罪。車險作為車主的“護身符”,初衷是為了給投保人減少發生交通事故帶來的經濟損失。然而陳某和黃某卻將保險公司當作“搖錢樹”,人為制造交通事故騙取保險金。另外,個別汽車修理廠以出單方交通事故為由免費修車也涉及促險詐騙。現實生活中,不止一個“陳某”,也不止一個“黃某”。各位要堅守誠信底線,正確使用車險,如遇車輛受損,應通過正規渠道維修車輛,不要心存僥幸人為制造事故,試圖騙取保險金,否則,最終等待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法條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浙江隋梅律師事務所 裘佳佳
天臺縣法律援助中心 吳照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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