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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我的法援故事第1016輯——智障人之父意外身亡 法援傾力相助撐起“保護傘” [打印本頁]
作者: 臺州城市網 時間: 2024-12-3 19:53
標題: 我的法援故事第1016輯——智障人之父意外身亡 法援傾力相助撐起“保護傘”
殘疾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需要社會各界共同關心、支持、幫助。近日,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辦理了一起涉殘疾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有效維護了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智障人之父意外身亡,一審索賠獲支持
小林自幼智力低下,系智力三級殘疾。2024 年 1 月 11 日,小林的父親老林駕駛電動自行車與停放在路邊張某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老林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老林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老林被送往醫院醫治,住院 11 天后于2024年1月22日死亡。張某的客車在A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300 萬元,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一審法院經審理,確定張某對超過交強險的部分承擔 40%的賠償責任,A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三責險承保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對小林及其家人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予以支持,A保險公司合計賠償小林及其家人共計60余萬元。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殘疾人忐忑不安尋援助
一審判決后,A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其認為保險公司賠償給小林被扶養人生活費,依據明顯不足。理由一是僅憑《殘疾證》無法確認小林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二是小林每月領取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鎮低保費用、殘疾護理費、困難殘疾費用,上述費用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依法應當扣除。小林家人收到上訴狀后,忐忑不安,因為如果二審支持上訴請求的話,賠償的金額將要減掉20余萬元。這對于這個家庭無疑是筆巨大的損失。無奈之下,小林家人找到了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希望得到法律援助的幫助。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據《法律援助法》規定,認為小林的情況符合援助條件,當日受理、審批了小林的案件,并指派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蔡婉瑛律師辦理該案。
援助律師傾力相助守護賠償金
援助律師接受指派后,立即聯系小林及家人,詳細了解案情,并收集了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針對A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援助律師在庭審中發表了以下意見:一、小林系智力三級殘疾,由小林提供的《殘疾證》、村民委員會的《說明》均可以證實,根據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第五條第三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三) 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以及的視力殘疾人。據此,可以確定小林系無勞動能力人。二、關于老林對小林是否有撫養義務。小林先天智力殘疾,小林母親常年患有精神疾病,老林雖已滿六十周歲,但生前就職于B公司,月工資5000元/月,仍有勞動能力。小林、小林母親一直以來依靠老林賺錢生活,在這個家庭中已經形成了穩定的生存模式,這種模式于這個特殊的家庭來說是無法選擇且是必然的結果。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據此,小林智力殘疾三級,其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單身且無子女,老林仍對其有撫養義務。三、小林領取的城鎮低保費用、困難殘疾費用、殘疾護理費在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時不應該扣除。低保、殘疾人群是社會特殊困難群體,需要全社會格外關心、加倍愛護,而低保、殘疾補貼屬于國家有效惠及困難人群的社會性福利,是政府為保障部分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設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整個社會的義務和責任,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不應作為侵權人減少賠償的理由和依據。綜上所述,援助律師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最終采納了援助律師的意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辦案感想
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對殘疾人實行優先接待,把殘疾人作為法律援助重點服務對象,當日受理、當日審批、當日指派,全面提升殘疾人法律援助服務質效,讓殘疾人群體切實感受到了司法溫情。兩級法院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沒有扣除被扶養人本人享有的低保和殘疾補貼,不僅是對殘疾困難人群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的權益的充分保障,也是將法律法規賦予特殊人群的合法權益落到實處的具體體現。
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 蔡婉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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