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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我的法援故事第1082輯——持證捕撈為何仍被罰? [打印本頁]
作者: 臺州城市網 時間: 2025-8-20 16:02
標題: 我的法援故事第1082輯——持證捕撈為何仍被罰?
每年5月1日起,東海、黃海、渤海全面進入伏季休漁期。但總有些人在利益、貪念的驅使下,懷著僥幸心理,無視伏季休漁期規定,使用禁用工具捕撈作業。近期,椒江區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多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的法律幫助案件,并指派浙江海貿律師事務所湯衛娜律師承辦。
案情簡介
周某、許某為浙路漁8**37漁船船東,雇傭徐某等6人,于8月3日至8月26日期間,使用小于國家標準網目尺寸的張網,在椒江一江山島、大陳島海域附近進行非法捕撈水產品,捕撈次數達10次。8月26日,他們在非法作業時被臺州市海洋經濟發展局執法人員當場查獲。經查,周某、許某等人使用禁用工具進行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獲利54000元。
椒江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周某所在漁船持有省級頒發的《專項捕撈許可證》。另,經第三方鑒定機構評估認定,周某等人的非法捕撈行為造成漁類資源損失約20萬元。
有專項捕撈許可證,為什么還會被抓、被罰呢?
簽署認罪認罰具結當日,周某和湯律師表示,他們無法理解為何持有《專項捕撈許可證》,卻還要被抓、被罰,并且周某并不認為自己長期使用的網目尺寸不符合標準。
針對周某等人“持證為何仍被處罰”的疑惑,律師明確指出:持有的《專項捕撈許可證》僅授權其在特定水域、特定時間、使用特定規格的漁具進行捕撈作業,絕非“免責憑證”或“萬能通行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0條,使用禁用工具(如不符合標準的網具)捕撈水產品且情節嚴重的,即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周某雖有證,但其實際使用的網具尺寸嚴重不達標,即屬于“禁用工具”,這正是其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核心原因。
對于周某“不認為網目尺寸違規”的辯解,律師依據農業部〔2013〕1號通告指出,張網類漁船漁具最小網目尺寸標準為≥35 毫米,而周某實際使用的網具僅22毫米,明顯違規。且自2023年9月起,電子《專項捕撈許可證》中已明確列示了網目尺寸等要求。作為漁船實際經營管理者(船東)的周某,理應知曉并遵守相關規定,其“不知情”的理由不能成立。
經湯律師釋法,周某等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表示認可,并當場退出違法所得54000元,同時賠償了生態損失修復金。考慮到周某等人均為初犯,且具備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以及積極修復生態等從輕情節,檢察院最終對周某等8人作出不起訴處理。周某等人對該量刑建議均表示接受。
律師提醒
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打亂了漁業資源休養生息規律,影響了魚類的產卵繁殖,進而威脅到海洋生物幼苗生長。若海洋生物資源得不到及時補充,整個海洋生物鏈將會被破壞,導致海洋生物大幅減少。最終,這種破壞將直接影響到漁民的長遠收益,這種只圖一時獲利,竭澤而漁的做法,實際得不償失。
相關最新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椒江區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海貿律師事務所 湯衛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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