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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26 09:01 上傳
張先生:我和妻子的工作都很忙,每人有一輛車代步,孩子年紀小,還沒有上幼兒園,平時我父親從開發區開車過來幫我們帶孩子,因此我家一個停車位有時無法滿足三輛車停放。最近聽說我家相鄰的小區有人要出售車位,該小區和我家僅隔著一條小路,如果我在“鄰居”小區購買車位來緩解我家的停車壓力,是否可行? 問:《物權法》第74條規定,在建筑區劃內以及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都應當首先滿足業主們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也就是說,一個小區建筑規劃內的車位或車庫應先提供給業主使用,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只有在保證業主使用的前提下,才能許可小區以外的人使用。 由此可見,開發商是不能隨便銷售車位或車庫的,如果開發商違反了這個要求,沒有顧及小區業主的需要,把小區的停車位都賣給了小區外的人或者租給了小區外的人,導致小區的業主在這兒停不了車,那么,賣或租車位的合同無效,外面購買車位的人就要承擔不利后果。 據今日路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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