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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31輯——“產后精神障礙患者”的婚姻之痛

(網絡配圖)
  【案情簡介】
  2012年,22歲的趙小美與23歲的張大超經人介紹認識后建立戀愛關系。深處熱戀期的張、趙二人感情日益深厚,盡管趙小美的父母一再反對,張大超和趙小美還是于2014年2月登記結婚了,同年8月生育兒子張小超。但張小超出生后,趙小美在婆家屢受冷待,雙方沖突不斷,精神上備受打擊,得了產后抑郁癥。產后4個月,趙小美被診斷為偏執型精神分裂癥(首次發作)。2018年3月份張大超第一次向天臺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同趙小美離婚,被駁回訴訟請求。2018年10月份張大超委托律師再次向天臺縣人民法院訴請同趙小美離婚,同時訴請判決兒子張小超由張大超撫養,要求趙小美按1000元/月的標準支付撫養費。
  【辦案經過】
  本來趙家的家庭經濟情況就一般,趙小美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以后更是讓這份家庭的生活雪上加霜。無助的趙小美家人來到天臺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考慮趙家的經濟狀況以及趙小美的身體狀況,天臺縣法律援助中心決定給予趙小美提供法律援助,當即將本案指派給浙江眾安律師事務所邱慧慧律師承辦。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后,第一時間跟趙小美及其父母取得聯系,通過溝通了解,得知趙小美在生育之前身心健康,并無任何精神方面的障礙,家族里也沒有精神障礙史,其產生精神分裂的原因乃是產后抑郁的情況下受到嚴重精神刺激導致。為了證明這點,趙小美的父親還向邱律師提供趙小美在臺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就診的相關資料。了解了相關案情以后,邱律師認為這是一起較為特殊的離婚案件。首先至關重要的一點是趙小美是否具備獨立的訴訟能力? 其次如果趙小美不具備獨立的訴訟能力,那么案件又該如何處理?只有先把這兩個問題解決了,才能解決后續離婚以及孩子撫養方面的問題。
  經過多次溝通并征得趙小美及其父母的同意,2018年11月19日,由趙小美的父親作為申請人,向天臺縣人民法院提出了兩項申請1、宣告趙小美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指定趙小美的父親作為其監護人;2、申請對趙小美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提出申請后,趙小美的離婚案件中止審理。
  然而就在通知進行鑒定的當天,趙小美突然反悔不去鑒定機構做鑒定,怎么溝通都不肯去。這讓案件一時間陷入了僵局,既無法強迫當事人去鑒定,案件又不能不解決。多方溝通無果的情況下,趙小美的父親只能就前述的兩項申請事項向法院申請撤回。原來中止的離婚案件恢復審理。法院將開庭時間安排在2019年1月9日,在正式庭審前,邱律師跟趙小美及其家人對案件的處理又進行了多次的溝通。趙小美個人撫養孩子的意愿比較強烈,而其家人認為趙小美目前這個狀態顯然照顧自己都有問題,撫養孩子并不實際,要求張大超支付30萬元的補償金來保障趙小美今后的生活。
  1月9日上午,雙方進行了第一次正式調解。因為趙小美撫養孩子的態度非常堅決,表示不要任何補償也要孩子的撫養權,趙小美的父母也表示愿意照顧張小超。所以雙方達成了協議:1、同意離婚;2、兒子由趙小美撫養,由張大超支付撫養費。
  在準備簽字的時候,趙小美的父母以家中大事需由其兒子來決定為由拒絕簽字,表示要回家跟長子趙大強商量一下再決定。1月9日下午,經辦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及律師到場再次組織了調解,經過長達3個小時反復的協商溝通,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1、張大超與趙小美自愿離婚;2、兒子張小超由張大超撫養,撫養費由張大超自行負擔,并對探望方式進行了較為明確的約定;3、張大超另行補償趙小美人民幣六萬五千元(當庭履行完畢)。
  【案件點評】
  這其實是一件辦的并不完美的案件。在案例中沒有寫出的是,趙小美自從被診斷為“偏執型精神障礙”后,并沒有得到夫家的善待,其婆婆到處宣揚趙小美是精神病人,不正常,處處阻擾其探視兒子張小超,反復刺激趙小美。而這邊趙小美回娘家居住以后的處境也并不好,其父母年事已高,日常生活依賴其兄長趙大強,而趙大強除了贍養父母以外還有自己的妻兒需要照顧。如此生活窘境之下,趙小美的日子可以預見的壓抑。她對兒子的那么強烈的撫養愿望和現實生活的沖突,六萬五的補償對她來說真的能平衡么?
  之所以寫這個,是因為“精神障礙患者”(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精神病人)這一特殊的人群,他們的婚姻之痛無法為常人所理解。尤其是像案例中的趙小美產后抑郁又受精神刺激最終演變為精神分裂的人群。通過各種新聞普及,現在的人對產后抑郁有了一定的認識,但對產后焦慮癥、產后精神分裂癥等方面的精神障礙卻缺乏了解。
  對于這樣的人群,在現實的婚姻生活當中,跟配偶處于不對等的地位。那么在面臨配偶提出離婚的情況下,訴訟能力上顯然跟另外一方是不對等的,如何讓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解決婚姻問題,我們的法律沒有很完善的規定。傳統的“感情破裂”理論又是否可以作為判定這類人群離婚的標準?是否可以適用我們的司法慣例作出判決?雖然法律有規定在這個情況提起離婚的一方可以適當補償另一方,但是補償的標準呢?如果一方違約,作為弱勢方又如何去執行?本人所知曉的有一起妻子患精神障礙的離婚案件,在簽訂調解協議后,丈夫并沒有按照約定支付補償金。這種情況下, 她們日后的生活困境又該如何解決?希望通過這個案例喚起更多人對精神障礙患者的現實窘境的重視。(文中名字系化名)
  天臺縣法律援助中心 曹柳燕 浙江眾安律師事務所 邱慧慧
  來源:臺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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