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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1 08:22 上傳
做生意的,雙方合作多了,有了信任,有時候一些錢款就先欠著,到時候統一結算。但有時候有些欠款卻不一定能全部拿回來,臨海的老李跟某企業互有生意往來,該企業欠他9萬塊的貨款,到現在,卻沒想到只能拿回45塊。這到底怎么回事? 老李是個體工商戶,生產月餅。跟他有生意往來的某企業是做休閑用品的,老李向企業提供月餅作為員工福利,同時購買休閑用品用于銷售,雙方長期合作,互有貨款未清,老李欠該企業5萬,該企業欠老李9萬。 臨海法院執行局教導員王志強:“他通過賣月餅,賣了9萬塊,因為這個企業關系這么好,礙于面子,他一直沒有跟這個企業,跟他進行清算,結算這樣。” 老李一直沒有催款,卻不想,該企業因為經營不善,最終資不抵債,被臨海法院裁定破產清算,選定了破產管理人,啟動了資產處置工作。而此時的老李依舊覺得雙方欠款相互抵消后,他還能拿到該企業4萬塊錢。 臨海法院執行局教導員王志強:“但是本案的情況比較特殊,就是這個企業已經被裁定破產清算了,破產清算的話,老李作為一個債權人只能申報債權,參與分配,也就是說,這個企業所有的財產是由所有債權人來共同分配的。” 現在,該企業被裁定破產清算,老李是無法起訴這個企業催討債務,只能補充申報債權。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五十六條的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申報的,可以補充申報,但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臨海法院執行局教導員王志強:“如果老李向破產清算的這個組織申報的話,那么清算比例是萬分之五,也就是說老李這個貨款總共是9萬塊,清算以后,能夠分到的話,應該只能分到45塊錢。” 聽到這個結果,老李決定放棄申報,但他欠該企業的5萬塊卻得全額還清。在2017年12月初,老李接到了臨海法院執行局干警的電話,通知他法院已經凍結了他賬戶的存款,原因是破產企業管理人對老李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清償債款。 臨海法院執行局教導員王志強:“但是相反的,作為老李,他是個體經商戶,他欠企業這個債務,老李現在還是有能力的,按照他目前的能力情況,應該還能清償欠企業的這個債務,他也不存在一個破產的問題,所以他欠企業這個債,必須要清償的。” 這樣的結果,徹底讓老李蒙掉了。在這里,阿福提醒經營者注意交易風險防范問題,如果與對方發生買賣關系時,及時催收貨款或者采取法律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起訴并申請財產保全等,或許能挽回自己的部分損失。 但如果這個企業已經走破產程序,那最終未能清償的債務只能歸于消滅,錢就徹底無法收回了。 轉載自臺州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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