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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三門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向曾某年送達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曾某年在“1.22”潺岙紅綠燈事故中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重型倉柵式貨車駕駛人劉某華承擔次要責任,事故中喪生的電瓶車乘員張某某無事故責任,并于當天對曾某年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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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 12:28 上傳
案件回顧
1月22日,曾某年駕駛二輪電動車,后座乘坐張某某,前往濱海新城。 17點46分,兩人行駛到水岙門紅綠燈路口時,張某某告訴不熟悉路況的曾某年應當左轉了,曾某年不假思索直接向左轉彎。 此時,劉某華駕駛的重型倉柵式貨車同向直行,因避讓不及,與曾某年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曾某年受傷,張某某當場死亡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電瓶車駕駛員曾某年承擔主要責任 本起交通事故經辦民警陳警官介紹,根據現場勘查和前期的調查取證,結合第三方權威機構鑒定結果,交警部門作出了上述事故責任認定。 曾某年駕駛二輪電動車違反規定載人,借道通行時,未讓本車道內的車輛先行,其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條第六項和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是造成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曾某年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三門交警提醒廣大非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不得搭載十二周歲以上的人,駕車轉彎時,應減速觀望周邊情況,必要時停車觀望,切勿急打方向、搶道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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