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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是執行程序的關鍵環節,其中對被執行人銀行賬戶進行凍結是常見執行措施之一。能確保某些資產在法律程序中不被轉移或處理,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在雙方達成了和解后,凍結是否自動解除呢? 執行和解,賬戶依然被凍結 在民事財產糾紛過程中,於先生在執行階段通過法院調解與對方達成了和解協議,法院也制作了“執行和解筆錄”。但在履行過程中卻發現原本被凍結的賬戶依然在凍結狀態中,詢問執行法官后卻被告知仍要凍結和解對應金額的財產。於先生不理解既然雙方都和解了,為何還不自動解除凍結呢? “執行和解協議”內容別有洞天 和解協議在債務糾紛中具有法律效力。一旦達成并簽署協議,雙方就需要按照協議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這包括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完成還款,而債權人則需要在債務得到清償后,滿足協議中的其他要求。債務人能夠按照協議要求履行還款義務,那么理論上,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其賬戶進行解封。 那為什么於先生提出申請,法院沒有依申請解除凍結呢?律師在於先生的“執行和解協議”中發現,雙方對還款金額以及時間達成了一致,但并未對解封賬戶進行約定。因此法院認為即使在強制執行過程中雙方簽訂了和解協議,但這并不能保證將來於先生一定會履行和解協議。 申請執行人申請解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因申請執行人和於先生在“執行和解協議”中未明確約定解封被執行人賬戶,那么於先生想解封賬戶只能再找申請執行人協商,由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請。 其他解除情形 除了“和解協議”中約定同意解封、申請執行人提交申請外,可以考慮通過提供足額擔保的方式,來換取法院解除凍結措施,當然這也是需要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前提下。此外還有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放棄債權;凍結期限屆滿且未續凍;特定賬戶如社保賬戶被凍結提起執行異議等等來解除凍結。當然最根本途徑便是全額履行債務。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四)債務已經清償的;(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美品律師事務所 解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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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7 14:59 上傳
來源:臺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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