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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勞動者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案件時有發生。今天,路橋區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待了這樣的一起咨詢,但來咨詢的不是勞動者,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巨額賠償 何去何從
A公司法定代表人面露難色,拿著一疊材料遞給我,說自己公司被員工起訴了,要求賠償十幾萬,這可怎么辦。我接過材料,看了看《仲裁申請書》中“事實與理由”部分的描述,大致是這樣的:沈某系A公司員工,于2023年9月入職A公司,從事5S整理工作,工資為一萬元,A公司沒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4年5月沈某從A公司離職,離職后要求A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出于第一反應“好家伙,沒簽勞動合同,那雙倍工資肯定是要賠的”。
但事情并非表面那么簡單,經過詢問后,A公司表示沈某的工作崗位是人事主管,負責招聘及勞動合同簽訂等事宜,并非所謂的5S管理,公司也不存在這個崗位。在了解基本情況后,我提出是否有證據證明沈某是人事主管的事實。A公司法定代表人當即翻了翻微信,與沈某的聊天記錄映入眼簾,雙方確實存在溝通過招聘員工及勞動合同的工作記錄。
答疑解惑 峰回路轉
根據A公司的描述及提供的相應證據,我告知A公司:
一、關于人事主管崗位職責的認定。勞動合同簽訂事項屬于人力資源負責的事項,作為公司人事主管,其工作職責范圍應該包括代表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處理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合同履行方面的相關事宜,避免單位因違反法律法規被追究法律責任,也應當知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及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人事主管有義務主動向公司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關于人事主管主張雙倍工資的賠償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未與人事主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人事主管訴請用人單位支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職責,人事主管有義務提示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舉證證明其曾提示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不應支持其訴訟請求。
溫馨提醒 防患未然
從立法目的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其目的是為了引導勞動關系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規范用工行為,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需承擔二倍工資賠償的法律責任,具有懲罰性特點。
但實踐中,負有簽訂勞動合同職責的行政人事管理人員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對于這類特殊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其發出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另行授權安排他人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對簽訂好的勞動合同安排他人保管,避免監守自盜的行為發生,在行政人事管理人員拒絕或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系,以防范這類案件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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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6 14:19 上傳
臺州市路橋區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駿安律師事務所 黃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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