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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 09:51 上傳
(網絡配圖)
農民工為城市的建設添磚加瓦,他們因此也收獲了比在農村更多的經濟收入。農民工在務工時,往往只關注經濟收益,有時根本無法意識到其中所隱藏的巨大風險;更有甚者,為了利益,對顯而易見的風險視而不見。大部分農民工缺乏對風險的預知能力,更不懂如何有效地規避風險,導致他們所獲得的收益與所承擔的風險根本不成正比。安師傅就是這些農民工群體中典型的一員。
案情概況
近期,安師傅從某裝修公司承接了一個門面裝修的活,雙方根據工作所需的工時和鋼管的數量,按照市場的工人工資和鋼管的租賃費用的標準,確定好最終的承包價格,安師傅并沒有額外收取任何的管理費用。隨后,安師傅租賃了鋼管,找來同行的親朋好友一起干活。安師傅與其它一起干活的親朋好友的工資結算標準并無差別,完全同工同酬。但不幸的事情,卻在前幾天發生了:安師傅從高處墜落,導致脊椎錯位,現在仍在醫院ICU病房救治。現因無力支付高額的醫療費用,他妻子找裝修公司,但裝修公司拒不支付,安師傅一家因此陷入了困境。安師傅的妻子來到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詢,尋求法律的幫助。
律師分析
從法律關系分析而言,安師傅和安裝公司之間存在的是承攬關系,并非安師傅的妻子認為的雇傭關系或者是勞動關系。因為安師傅承接的這小工程,是單獨和發包方結算;在承接工程后,安師傅再以自己的名義租賃鋼管,并雇傭其他人員和其一起干活。在這個咨詢中,安師傅如果事先知曉以下這些法律知識,懂得如何規避風險,可以使自己的風險最小化的同時利益不受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及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所以,我作為律師,建議農民工朋友一定要懂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的區別,以免在人身損害責任承擔這一巨大風險上掉進坑。
還是以安師傅作為例子。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安師傅一開始應該把工友介紹給安裝公司,由安裝公司雇傭這些工友,最后由安裝公司向工友和自己結算人工工資。這樣人工工資的支付責任,以及工人和安師傅自己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主體均轉變成安裝公司,而非安師傅,這就完成了風險的轉移。
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浙江時空(臺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徐萍
來源:臺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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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 09:50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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