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垃圾分類不再是“提倡”,而是“必須”。近日,省政府出臺《浙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任和義務,違者不僅面臨處罰,還可能被記入信用檔案。該辦法將于4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要求,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對應的收集容器或者將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給專門的回收經營者。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還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及時運輸至規定的處置地點,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對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居民裝修垃圾、大件垃圾實行定時定點收集、運輸,收集、運輸的時間和地點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告。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以及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不按照規定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收集、運輸。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的規定,將行政處罰信息作為不良信息,記入有關個人、單位的信用檔案。
記者從臺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獲悉,目前,我市正在積極籌備臺州市垃圾分類辦公室的成立,以推動我市城鎮垃圾分類工作的開展。
轉自臺州晚報 記者 王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