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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8 15:48 上傳
案例一
“律師,我家是溫嶺的,你也知道過年期間疫情很嚴重。2月7日開始,因為沒有辦法出門,我就一直沒有上班。2月21日的時候,經理電話和我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我想了一下,目前公司確實經營困難,就同意了。現在公司只愿意付到2月6日的工資,我認為應該付到2月21日,是公司有道理還是我有道理?跟公司協商了一個月,還是沒有個結果,只能來找你們了!”雖然錢不多,但章先生覺得這個是自己應得的錢款。
法律援助律師告訴章先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因此,公司應當支付章先生2月7日到2月21日期間的工資。另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章先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二
“律師,我們公司是個連鎖的餐飲企業,我在的門店已經恢復營業了。因為堂食還是有蠻多限制的,所以只有一小部分人員復工了。我現在沒有復工,公司一個月只發1500元的生活費合法嗎?”李先生上有老、下有小,并不滿足于拿1500元的生活費,希望能夠拿到全額的工資。
法律援助律師告訴李先生,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因此,李先生2月3日到3月2日期間的工資,公司需要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3月3日開始,因為公司尚未安排李先生工作,李先生想要拿全額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椒江的最低工資標準是1800元/月,目前公司按照1500元/月的標準發放生活費,高于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1440元/月(1800*0.8),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近期,椒江區法律援助中心和疫情有關的勞動爭議咨詢增多,上述案子只是眾多咨詢中的兩個。律師在解答來訪人員法律層面疑惑的基礎上,也積極引導來訪人自行和解以及通過基層調解組織來解決糾紛,盡量將勞動關系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
幾天后,案例一的章某又一次來到法律援助中心,告訴律師經過溝通,其與公司之間的勞資紛爭已經自行和解,不需要仲裁了。
椒江區法律援助中心 張秀紅、盛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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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8 15:48 上傳
來源:臺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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