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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15:41 上傳
(第一幕)W同學是某高校的大四學生,因為學的是教育類專業,再加上大四沒有課程,于是在今年6月份應聘到臺州某培訓機構當培訓教師,如今工作快5個月了,但是W同學某天不小心受傷,需要在家休息一個月左右。于是該培訓機構就微信通知W同學找到接替她的人了,言下之意就是讓W同學不用再來上班了。W同學感到很氣憤,但又不知道該怎么辦,于是來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詢。
(第二幕)L女士是臺州某培訓機構的行政人員,她來法律援助法咨詢,原來他們機構前幾天收到一個員工的微信,大意是他們機構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要求經濟賠償金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培訓機構覺得員工無理取鬧,于是來法律援助中心咨詢。
無巧不成書,當我看了L女士的微信記錄,感覺員工的名字很熟悉,后臺查詢了一下該員工的名字,果然,發給培訓機構消息的就是W同學。
于是我問L女士:“為什么當時和W同學簽訂了勞動合同又不讓她來上班?”
L女士說:“因為W同學教課質量不行,剛好受傷要休息,于是就讓她不要來上班了。”
我又問L女士:“你們不擔心貿然解除勞動關系會造成機構造成損失嗎?”
L女士說:“我們網上有查詢過,大學生不構成勞動關系,就覺得可以隨時可以不用讓她來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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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15:37 上傳
(網絡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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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15:41 上傳
在給W同學和L女士的解答過程中,有幾個事實是明確的,W同學每天打卡上下班,某機構每月按時發放工資。那么在校大學生到底能不能和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系?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在校大學生似乎和用人單位不構成勞動關系,L女士所在的培訓機構應該也是網上查詢到該規定,認為W同學是大學生的身份,沒有和機構建立勞動關系,才隨意地讓其不用來上班。
但實際上,在校大學生是可以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勤工儉學的情形具有以下特點:1工作內容比較簡單,專業性不強,大部分是一些臨時性、輔助性的工作,不屬于用人單位的主要業務組成部分;2.關于提供勞動的對價結算周期較短,一般每天結算;3.提供勞動的對象即用人單位不固定;4.用人單位不對在校大學生進行管理。而W同學年滿18周歲,具備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而且其從事培訓老師工作,是培訓機構的主要業務組成部分,每天打卡亦接受培訓機構管理,因此和培訓機構是構成勞動關系的。
聽完我的分析,L女士表示回去要和機構的領導人員普普法,同時打算讓機構出面和W同學協商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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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15:41 上傳
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裁判基礎通常建立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勞動關系認定標準的基礎之上,即需要審查三方面的內容:第一,在校大學生是否達到法定就業年齡,第二,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是否適用于在校大學生,在校大學生是否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實習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第三,在校大學生從事的活動是否屬于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因此,并不是只要是在校大學生和用人單位之間就不能建立勞動關系,如果符合上述三方面的情形,也會被認定為用人單位與在校大學生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鑫湖律師事務所 鄭家禎
來源:臺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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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15:38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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