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魯迅筆下的孔乙己,一句“竊書不算偷”,讓人不敢茍同?,F(xiàn)有被告席上的楊某某,因竊取“自己”銀行卡里的錢被檢察院提起公訴,也是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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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4 16:24 上傳
賣掉銀行卡后,他竟然上演了一出“黑吃黑” 2019年4月、2020年5月、2020年6月,楊某某、吳某通過相互介紹的方式,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用于網(wǎng)絡(luò)違法犯罪活動資金結(jié)算,仍出售銀行卡及手機號碼卡給他人,其中楊某某獲利7000余元,提供的賬戶流入資金共計人民幣390余萬元。2022年4月,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對楊某某提起公訴,但是其涉嫌的罪名除了因上述出售銀行卡行為導(dǎo)致的“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之外,還有“盜竊罪”。原來,2019年4月,楊某某供卡給他人后,掛失了其中一張銀行卡,獲得留存在卡內(nèi)人民幣近一萬元;2020年6月,楊某某與吳某商定各自將所供銀行賬戶綁定本人使用的社交軟件賬號,待違法犯罪錢款流入銀行賬戶后,利用綁定的賬號從銀行賬戶竊取錢款平分。后楊某某從其提供的銀行賬戶通過消費、充值獲取人民幣5萬余元。
判刑+退賠+追繳,“無本買賣”成了“虧本買賣” 2022年5月,溫嶺市人民法院根據(jù)“刑事辯護全覆蓋”之規(guī)定,通知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楊某某辯護。經(jīng)中心審批、指派,該案由浙江欣泰律師事務(wù)所何秋紅律師承辦。
接受指派后,承辦律師通過閱卷和會見受援人楊某某,了解案件情況。期間,人民檢察院作出補充起訴決定,因2019年6月楊某某和他人結(jié)伙,為到境外從事違法犯罪工作,在沒有護照、簽證情況下,從邊境偷渡至緬甸,后被遣返回國,應(yīng)當(dāng)以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經(jīng)過前期準(zhǔn)備,承辦律師按時參加了庭審活動。在審理過程中,承辦律師提出,楊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尤其是在盜竊行為中,楊某某獲取的錢款大部分已被對方拿回,除去分給同案人員吳某的份額,其個人獲得金額相對較少,并且楊某某還存在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請求法庭給予楊某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最終,溫嶺市人民法院充分采納了承辦律師的辯護意見,判決楊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四千元。責(zé)令被告人楊某某、吳某共同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3萬余元。追繳楊某某違法所得7000余元。
警惕:莫要仗著幾分聰明,將法律當(dāng)擺設(shè)了 關(guān)于盜竊,很多人的觀念還停留于“以違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規(guī)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轉(zhuǎn)移而侵占他人財物管控權(quán)的行為”,大多表現(xiàn)為財物在空間上的轉(zhuǎn)移。但是本案卻突破了人們對盜竊罪的一般認知。楊某某處分的是自己的賬戶,而且還是別人違法犯罪的“不義之財”,為何會構(gòu)成盜竊罪?原因在于,雖然銀行卡流入的資金是違法的,但是其所有權(quán)并不屬于楊某某,其擅自掛失、消費、充值等行為,即使處分的是自己賬戶里的資產(chǎn),也已經(jīng)涉嫌違法犯罪。對于楊某某來說,本是出于金錢的誘惑,出售自己的銀行卡獲利,后來又仗著幾分聰明,意圖非法占有賬戶里面的錢款,只是沒想到最后“無本買賣”變成了“虧本買賣”,不僅要被判刑,還要涉及追繳、退賠違法所得,而且在數(shù)罪并罰的三個罪名中,盜竊罪的刑期是最重的。
溫嶺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欣泰律師事務(wù)所 何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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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臺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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