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當中,養寵人士在自己不方便的時候往往會選擇將寵物寄養在寵物店,如果在寄養過程中寵物受了傷,那么賠償責任又該如何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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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 16:51 上傳
寵物受傷,一紙協議拒賠償 楊某因有事出遠門將寵物貓寄養在某寵物店,雙方簽訂《寵物寄養協議》寫明寵物品種為銀漸層,免疫日期為未免疫,寄養時間為 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20日,并約定在寄養期間若因不可控因素感染烈性傳染病概不負責賠償,當寵物發生疾病需要治療時,經寵主同意可代送治療,產生的費用寵主自理。同日,楊某向該寵物店支付寄養費。然而幾天后,該寵物店向楊某發送了一段視頻,稱貓的耳朵化膿,發熱,楊某便委托寵物店將貓送醫治療,經寵物醫院診斷貓患疾病為貓瘟,楊某為此支出治療費、寄養費及送醫打車費。楊某認為,寵物店在接受寄養的時候會對寵物的健康狀況進行分辨和檢查,自己的貓在寄養前非常健康,是在寄養期間染上的貓瘟,且該寵物店并無相應的照顧記錄,當時貓的全身滿是污垢,狀態虛弱,可見寵物店未對貓進行妥善照顧,要求寵物店進行損害賠償,但是寵物店以之前簽訂的協議內容拒絕楊某的請求。楊某十分氣憤,來到援助中心想要尋求幫助。
保管不當需擔責 值班律師在查看楊某提供的相關材料后認為,楊某與某寵物店簽訂協議后即支付寄養費,寵物貓卻在寄養期間被診斷感染貓瘟,并因此致楊先生支出相關費用。根據《寄養協議》可認定寵物貓在寄養前并未接種疫苗,寵物醫院在救治時拍攝的視頻中也可以清晰看到寵物貓并非是一籠一貓養護,再結合寵物貓病歷中有關貓瘟潛伏期、癥狀表現等記載,楊某的寵物貓在寄養期間患上貓瘟存在高度可能性,因此,寵物店在因為沒有盡到保管義務造成保管物受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寄養屬于保管合同范圍,保管人應盡必要的保管義務。在寄養期間內,因服務機構保管不善造成寵物生病、受傷、死亡、丟失等情況,服務機構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寵物服務機構應自覺提供安全衛生的寄養環境,認真展行行業基本要求,在合同中設置免責條款不是逃避責任的手段。寵主們在寄養寵物前一定要注射疫苗,并去醫院進行疫苗抗體檢測,降低被其他寵物感染疾病的風險,同時要慎重挑選寄養場所,盡量選擇配備一寵一籠獨立空間、定期清潔消毒的寵物服務機構。
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美品律師事務所律師 解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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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 16:46 上傳
來源:臺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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