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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之后鬧矛盾,彩禮究竟能否退? 納彩問名,聘之以禮,這是中國傳統文化中對婚嫁之事的美好祝福和慎重儀式,然而因為彩禮所引發的糾紛也不在少數,我在仙居縣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待了這樣一起咨詢。
案情簡介 咨詢人張大爺的兒子張先生和項女士于2023年7月經人介紹認識,雙方在相處過程中互有好感確立了戀愛關系,并于9月辦理了訂婚儀式。訂婚當天,張叔叔一家幾乎傾盡家產支付了28.8萬元現金及五金等作為彩禮,訂婚后張先生和項女士共同生活,但未到縣民政局進行結婚登記。之后,張先生和項女士因為張先生婚前購買房屋是否加上項女士名字問題產生矛盾,項女士回娘家居住,張大爺一家多次前往項女士家勸導無果,遂提出解除婚約,并要求項女士返還全部彩禮及五金,但是項女士一家認為項女士在這段感情中也有付出,項女士之所以提出房屋加上自己名字是因為缺乏安全感,況且張先生作為男生年齡也比項女士大,應當多多包容、擔待,因此不愿意退還彩禮及五金,雙方因為此事爭執不下。
理清思路,依法維權 本案中,張先生和項女士雖然已經訂婚,但并未進行結婚登記,雙方之間并未構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任意一方都可以有權要求解除,并返還彩禮。雙方可以先進行調解,如果確實無法繼續生活,根據法律規定,張先生可以起訴項女士返還彩禮,但是返還彩禮并非全額退還。在司法實踐中,需要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彩禮數額、雙方家庭情況、雙方過錯程度等,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確定返還數額。張大爺聽了我的分析后表示會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其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律師寄語 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律師提醒,高額彩禮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笈,反而可能成為矛盾糾紛的導火索,影響家庭和諧。適婚青年及父母要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建立以感情為基礎的婚姻關系,營造健康、節儉、文明的婚嫁新風。
仙居縣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任馬川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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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4 14:20 上傳
來源:臺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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