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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今年“雙十一”大促期間,張女士在某電商平臺下單某影視城年卡,激活綁定后發現另一平臺同款商品價格更低,便打算取消訂單。熟料,該訂單顯示激活后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款。張女士認為案涉產品不屬于鮮活易腐或定制類商品,平臺“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款”的規定屬于霸王條款,遂至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咨詢律師如何維權。 值班律師通過張女士提供的商品鏈接,詳細查看了商品的詳情描述并按照流程體驗了下單流程后發現,“權益卡激活后不支持退款”的提示在下單過程中多次呈現,且詳情界面下單須知中明確載明:“權益卡未激活支持全額退款”,“請仔細核對激活手機號碼,激活后不支持取消”。下單流程中還會對是否激活權益卡以及激活權益卡手機號進行二次提示確認,上述提示方式已經足以引起一般消費者的注意。同時,權益卡的售價不同是因為不同平臺對商品的補貼力度不同。 基于以上事實,律師認為張女士在網購過程中可以根據自身需求對不同平臺的商品比價后自主選擇下單。平臺及商家已經采取合理方式進行提示說明,并不構成對張女士公平交易權的侵害,張女士激活權益卡后某影視城已經將對應的優惠券發放至張女士的賬號內,提供了對應的服務,經律師分析后,張女士表示以后盡量不再沖動消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修訂《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其中第七條對《消保法》第二十五條作出列舉式解釋,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的三種商品: (一)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 (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本案中,張女士購買的權益卡一經激活無法解除綁定且價值貶損較大,故在商家和平臺已經充分提示且經消費者確認的情況下,并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則。 律師提醒 消費者在通過互聯網平臺購買商品時,應認真閱讀相關平臺的促銷規則以及商品本身的提示性條款,謹慎選擇下單產品,核對產品價格、退換貨條件等重要信息,切莫沖動消費,以免產生糾紛或造成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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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15:38 上傳
浙江金舟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夢軒 仙居縣法律援助中心 陳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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