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拿到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時,95后李四(化名)情不自禁地落下了淚,他對法援律師說;在我心頭堵了8個多月的石頭終于落下了...... 入職小作坊,警察找上門 95后李四入職其表哥張某、張某波新成立的電子煙生產小作坊,開始主要是從事生產電子煙,工資以計件的方式計算,后來,隨著小作坊的擴大,他主要從事管理工作,即管理工人上下班以及搬運、發貨工作,每月5000元固定工資。2024年,其兩位表兄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被玉環市公安局抓獲,李四也因涉案被玉環市公安傳喚,隨后被取保候審。雖已被取保,但牢獄之災的陰影始終籠罩在李四及家人的心頭。
微信圖片_20251125101140_692_86.png (1.22 MB, 下載次數: 21)
下載附件
2025-11-25 10:11 上傳
移送審查,法援介入 案件后被移送市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有關規定,因本案被告人之一李四沒有委托辯護人,玉環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接受玉環市人民檢察院的通知,指派浙江榴島律師事務所承辦此案,我在擔任李四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后及時安排閱卷和會見,在閱卷和會見中,我發現李四是否構成犯罪存在一些疑點:1,李四僅為普通務工人員,未參與經營決策、利潤分配或產品定價,其工作內容與主犯張某、張某波存在本質區別;2,李四所獲2萬余元為工資收入,且低于一線工人薪資,與“非法獲利”性質不符;3,無證據表明李四與主犯存在共謀或明知產品系偽劣仍參與銷售。 據此,我向市人民檢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見書》,提出李四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 兩次退查,終獲“不起訴” 案件被兩次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最后市人民檢察院采納了法援律師辯護意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對李四李四作出不起訴決定。 律師點評 李四一案體現出刑法“罪刑法定”與“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彰顯出法治的理性與溫度,也凸顯了法律援助在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同時,也提醒廣大務工人員,一定要提升法律意識,在職場中一定要明確工作性質,主動規避法律風險,尤其是面對“高薪招聘”的誘惑時,務必保持警惕,牢記“天上不會掉餡餅”,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身權益,遇到問題及時求助,避免陷入人財兩空的困境。
玉環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榴島律師事務所 潘才豐律師
144011enfmfb4ff4q40fo8.jpg (26.32 KB, 下載次數: 24)
下載附件
2025-11-25 10:12 上傳
來源:臺州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