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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寧海縣的童某某系患有精神分裂并且智力三級傷殘的殘疾人,2017年至2018年6月期間,童某某因在網上尋找工作不慎進入詐騙集團從事話務、及催收工作。2023年12月27日,天臺縣公安局開始立案調查,童某某于2024年3月28日向天臺縣公安局投案自首。2025年3月,該案件被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因童某某系精神病人,天臺縣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案件后特指派浙江天城律師事務所范益海律師承辦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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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0:45 上傳
法援的光,照亮殘疾犯罪嫌疑人赴“新生” 承辦律師在接案并了解童某某的特殊情況后,第一時間聯系了其家屬一起進行詢問談話,就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與當事人及逐一進行核對確認。因童某某涉案資金較大參與集團詐騙既遂達4954萬余元,非法獲利37756元,被判處刑罰的可能性極高。承辦律師了解到童某某身世較為可憐,其出生時因有一定的智力殘疾而被父母拋棄,現父母為其養父母,且年事較大。童某某家庭經濟困難,并且無勞動能力,每月僅有180元的殘疾補助金來維持生活。因此在審查起訴期間,承辦律師與檢察機關多次溝通,從主觀上及客觀上分析論證了童某某的行為,其主觀上認罪態度較好,具有自首情節,且愿意退贓,考慮其從犯情況,而童某某自身患有精神疾病,智力殘疾,且童某某家境困難,如案件移送至法院起訴可能面臨高額罰金,以目前童某某的家庭經濟情況是無力也無法承擔的。雖然本案系涉惡案件,但在承辦律師與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終檢察院對童某某某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律師提醒 本案童某某雖是犯罪嫌疑人,但也是一名受害者。該案例提醒每個人在找工作的同時,必須擦亮自己的眼睛,職場并非是純粹的利益交換,更是一個價值觀的博弈,需謹慎而為之,避免選擇對自己和他人都能構成傷害的工作,工作內容如果有催收或者要求他人借款的內容必須提高警惕,遠離犯罪行為,避免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連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套路貸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者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浙江天城律師事務所 范益海 天臺縣法律援助中心 吳照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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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0:46 上傳
來源:臺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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