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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重要法律文書,通常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多項內容,具有高度的法律效力和現實意義。實踐中,不少夫妻會在協議中約定將共同財產,尤其是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但事后一方反悔的情形也時有發生。那么,這種情況下,能否撤銷對子女的財產贈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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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1:19 上傳
爸爸“反悔”了 2025年5月底,乙先生來到椒江區法律援助中心咨詢,表示其在2023年7月與甲女士協議離婚時,曾約定將一套夫妻共同房產贈與其子小甲,并承諾配合辦理過戶手續。離婚后,乙先生搬離房屋,一年后卻提出反悔,要求撤銷贈與并重新分割該房產。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不能隨意撤銷 值班律師解釋道,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離婚協議中關于將財產贈與子女的條款,原則上不得任意撤銷,理由如下:一、贈與條款是離婚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離婚協議是雙方就婚姻關系解除、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的一攬子協議。一旦完成離婚登記,協議即產生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履行。將財產贈與子女的條款并非孤立的贈與行為,而是為了實現離婚目的所作的整體安排之一,不能單獨撤銷。二、協議體現利益平衡,保護誠實信用原則。離婚過程中,一方可能通過讓渡部分財產權益換取對方同意離婚。如果允許單方面撤銷贈與,不僅違背協議初衷,也可能導致不公平結果。因此,出于誠信原則,法院通常不會支持任意撤銷。三、協議具有一定道德義務性質,符合公序良俗。父母在離婚時將財產贈與子女,往往體現了對子女未來的保障意愿,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屬性。若允許隨意反悔,將削弱此類安排的社會價值,也不利于家庭倫理建設。 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贈與? 值班律師接著說,雖然原則上不能撤銷,但在以下兩種特殊情形下,仍有可能變更或撤銷:一、雙方協商一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即使財產權利尚未轉移,一方也不能單方面撤銷贈與,除非另一方同意。二、存在欺詐、脅迫等法定情形。依據上述法條第四款規定,若一方能夠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可依法請求撤銷相關條款。同時,還可申請對該部分財產重新分割。 律師提醒 離婚是涉及身份與財產關系的重大決定,簽署離婚協議前務必慎重考慮。尤其是涉及子女利益的條款,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像普通贈與合同那樣隨意撤銷。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第一款: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條第四款: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有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同時請求分割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椒江區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鑫湖律師事務所 陳佳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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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臺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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